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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2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颖与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颖,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21112号原告:陈颖,女,汉族,1979年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被告: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82号平街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3238385。法定代表人:戴勇。原告陈颖与被告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陈颖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颖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颖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陈颖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晓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娇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