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2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颖与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颖,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21112号原告:陈颖,女,汉族,1979年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被告: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82号平街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3238385。法定代表人:戴勇。原告陈颖与被告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陈颖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颖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颖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陈颖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晓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娇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