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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夏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夏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1425号原告:王某,男。被告:刘某,男。被告:夏某,男。王某与刘某、夏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建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芝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