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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平罗县庆源电煅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罗县庆源电煅煤有限公司,宁夏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执202号申请执行人:平罗县庆源电煅煤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法定代表人:张庆爱,系平罗县庆源电煅煤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夏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平,系宁夏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平罗县庆源电煅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石民初字第48民事判决,责令宁夏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协助申请执行人平罗县庆源电煅煤有限公司将位于“八一小区”156-2-301号、156-136号、190-2-602号、190-174号、190-176号、194-208号、236-1-402号、156-2-601号、2-1号(含阁楼、地下室)、3-5号(含阁楼、地下室)244号、194-218号、194-220号房屋及综合楼四楼401室(面积1003.26㎡)、5楼501(面积1003.26㎡)房屋的产权证办理至各买受人名下,位于大武口区“八一小区”物业会所一层、坐东朝西的车库依次从左至右的六间归申请人所有。案件本诉诉讼费3624元、反诉讼费7815.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6739.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500元。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38条、39条、4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宁夏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申请人平罗县庆源电煅煤有限公司将位于“八一小区”156-2-301号、156-136号、190-2-602号、190-174号、190-176号、194-208号、236-1-402号、156-2-601号、2-1号(含阁楼、地下室)、3-5号(含阁楼、地下室)244号、194-218号、194-220号房屋及综合楼四楼401室(面积1003.26㎡)、5楼51(面积1003.26㎡)房屋的产权证办理至各买受人名下;二、位于大武口区“八一小区”物业会所一层、坐东朝西的车库依次从左至右的六间归申请人平罗县庆源电煅煤有限公司所有;三、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收入17239.5元(含执行申请费5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晓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