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台州市路桥峰江兴峰路台州华联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台州市路桥峰江兴峰路台州华联超市加盟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506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路桥峰江兴峰路台州华联超市加盟店,经营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白枫桥居兴峰路80号。经营者:狄敏,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台州市路桥峰江兴峰路台州华联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袁晓贞代理审判员 叶 翔人民陪审员 王玲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王迎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