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78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方美春与深圳市宏发展广告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美春,深圳市宏发展广告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7818号原告方美春,女,汉族,1950年2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委托代理人杨正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佳豪,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宏发展广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49区翻身四队开屏村(仅作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285417。法定代表人叶产宏。委托代理人杨土茂,广东玉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方美春诉被告深圳市宏发展广告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美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02元,减半收取7,051元,由原告方美春承担。审 判 长 张 晓 屏人民陪审员 张 汉 新人民陪审员 梁 木 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庄秋玲(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