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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39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3970号原告:王某,女,197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被告:孙某,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且不妨碍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方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