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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2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谢志勇、陈晓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志勇,陈晓霞,姚凤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2执483号申请执行人:谢志勇,男,汉族,1977年11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码:352227197711161017,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申请执行人:陈晓霞,女,汉族,1975年12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7512253066,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申请执行人:姚凤钗,女,汉族,1952年12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5212070023,古田县人,住古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志勇与被执行人陈晓霞、姚凤钗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晓霞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在银行、工商、国土、车辆、房产等相关部门进行财产调查,查封了其名下古田县城西街道跃进路15号二单元401室,双方当事人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该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进毅审判员  卓致雄审判员  陈承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涛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