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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执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丛勇与邵明霞、丛某1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勇,邵明霞,丛某1,丛某2,丛金滋,王兆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保622号原告:丛勇,住威海市环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兆坤,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明霞,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丛某1。被告:丛某2。被告:丛金滋,住威海文登市。被告:王兆芹,住威海文登市。以上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亮、于春江,山东威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丛勇与被告邵明霞、丛某1、丛金滋、王兆芹、丛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鲁1092财保2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2017年10月27日,丛勇申请解除对被告车辆的查封。本院经审理查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的房屋应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鲁K×××××号、鲁K×××××号车辆的查封。审判员  毕兴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邢亚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