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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66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张贤生与沈晓荣、卢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贤生,沈晓荣,卢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6658号原告:张贤生,男,195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张昱(系原告之子),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沈晓荣,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卢昀,女,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张贤生为与被告沈晓荣、卢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0日诉至本院,诉请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3万元及利息63600元(已自借款之日起按月息3%计算至2017年4月15日,之后按月息2%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无法向两被告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0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张昱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认定:2016年12月15日,被告沈晓荣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期至2017年12月15日、月息3%。借款发生至今,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分文未还。被告沈晓荣与被告卢昀于2003年4月29日登记结婚,本案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晓荣、卢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贤生借款53万元并自2016年12月15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长贤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72元,由原告张贤生负担695元,由被告沈晓荣、卢昀负担1877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刚人民陪审员  乔立仁人民陪审员  陈新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朱雅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