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邹静与罗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静,罗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1521号申请执行人邹静。被执行人罗宇。申请执行人邹静与被执行人罗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6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罗宇应向申请执行人邹静偿还借款15000元,因被执行人罗宇仅偿还了9000元,还欠6000元未予偿还。因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到庭报告财产状况;2、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3、经本院催执,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了4000元;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罗宇名下有位于浏阳市东紫门的房产一处,但考虑到本案标的较小,不宜处置;5、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罗宇名下有车牌号为湘AY2C**的雪佛兰小汽牌小汽车一辆,因本案标的较小、且未控制住车辆,不予处置,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土地、工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7、本院已决定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十五日,但因未找到被执行人而未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潘 玲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小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