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宫崇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宫崇洲,于爱峰,江红雷,姜绍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13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嵩山二路273号,组织机构代码:67527298-7。负责人:于彬,行长。被执行人:宫崇洲,男,汉族,1970年8月5日出生,住即墨市。被执行人:于爱峰,女,汉族,1971年10月3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江红雷,男,汉族,1986年12月30日出生,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姜绍臣,男,汉族,1964年8月1日出生,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宫崇洲、于爱峰、江红雷、姜绍臣���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14466.41元,已执行60300元。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