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1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雄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雄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11008号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鄞奉路35-1。法定代表人:章波。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大考,男,系公司职工。被告:吴雄伟,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吴雄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后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任守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金恺乾?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