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25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周某某等与姚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姚某某,郑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540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原告:周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姚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被告:郑某,男,汉族,住平舆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太康县。原告刘某某、周某某、张某某与被告姚某某、郑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刘某某、周某某、张某某于2017年10月20日以庭审前未提交相关证据及亦未申请调取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周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刘某某、周某某、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 毅人民陪审员 万留成人民陪审员 徐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邢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