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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郝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5刑初23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某某,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2017年2月20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永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开始,被告人郝某某未经批准,租赁西安市临潼区新市街办胡张村麦李组集体土地20亩,用于堆砂。经西安市临潼区土地利用总规划图2006-2020土地类型认证,郝某某沙场位于栎阳街办胡张村麦李组基本农田内。经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文件市国土发[2015]175号鉴定意见认定:该宗地砂堆压占、地面挖损汇水、机械压实。砂堆体积巨大,清除工作量极大。属于在耕地上堆砂占用及地面挖损破坏类型,土地复垦工程极大,属于对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上述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土地犯罪案件移送书、现场勘测笔录及平面图、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说明、土地类型认证书、临潼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证明、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郝某某审理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及教育犯罪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党粉丽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海警示寄语被告人郝某某:你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法庭审理时鉴于你审理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给予你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希望你珍惜重新做人的机会,在缓刑考验期内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