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民初26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钢板仓工程分公司与湖北京兰水泥集团(永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钢板仓工程分公司,湖北京兰水泥集团(永兴)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2673号原告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钢板仓工程分公司,地址:殷都区北蒙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袁鸿林,职务:董事长。被告湖北京兰水泥集团(永兴)有限公司,地址:湖北京兰,法定代表人:余培良,职务:董事长。原告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钢板仓工程分公司诉湖北京兰水泥集团(永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钢板仓工程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钢板仓工程分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咏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小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