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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执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树凯与被执行人张海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凯,张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1671号申请执行人王树凯,男,199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通辽市。被执行人张海英,女,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王树凯与被执行人张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502民初2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海英外下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铁河畔花园小区xx室,产权证号xxx号,建筑面积为113.22平方米的房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德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天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