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9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叶含聪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含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29刑初27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含聪,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5日被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大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辩护人熊勇,四川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7]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含聪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事由,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大邑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31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2017年9月30日,大邑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本院恢复法庭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含聪及其辩护人熊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日起,被告人叶含聪在位于大邑县晋原镇青屏村1组叶含东的“茅庐农庄”农家乐的一房间内,利用“星际娱乐”网站开奖结果,以“百家乐”方式开设赌场。叶含聪每次先用现金与“星际娱乐”网站以“一元一分”方式进行充值并获取登录密码后,在“茅庐农庄”内邀约参赌人员进行赌博,现场与赌博人员进行现金交易。叶含聪每次在“星际娱乐”网站充值和将账户上钱变为现金“星际娱乐”网站就会将总金额的0.6%返还给叶含聪。2016年9月4日,大邑县公安局查获该赌场并当场挡获叶含聪、服务人员李某以及参赌人员侯某、潘某某、何某某、邓某等15人。当场查获叶含聪赌资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8000元以及笔记本电脑、投影仪等赌具。从其他参赌人员身上共查获赌资共计95596元。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当庭指控被告人叶含聪于案发当日向其账户现金充值两次共计134282元。被告人叶含聪及其辩护人熊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叶含聪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叶含聪有坦白情节,又系初犯,建议对其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日起,被告人叶含聪在位于大邑县晋原镇青屏村1组叶含东的“茅庐农庄”农家乐的一房间内,利用“星际娱乐”网站开奖结果,以“百家乐”方式开设赌场。叶含聪聘用李某作为赌场服务员,在赌场内从事收钱、茶水服务。叶含聪每次先用现金从其上家处获得网站登录账号和密码,并在该网站以一元现金换取一分赌博分数进行充值,在“茅庐农庄”内邀约参赌人员以每注100元的筹码压注赌博的方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将投注现金交与叶含聪,叶含聪在网络��为其进行投注,并将电脑页面上的投注情况通过投影仪展示。叶含聪每次在“星际娱乐”网站充值和将账户上的赌博分数兑换现金时,网站就会将总金额的0.6%返还给叶含聪作为渔利。2016年9月4日,叶含聪第一次充值84282元组织参赌人员进行投注,在上述分数输完之后再次充值50000元进行投注,在参赌人员投注过程中公安机关将该赌博场所查获。公安机关现场挡获叶含聪、服务人员李某以及参赌人员侯某、潘某某、何某某、邓某等15人,查获叶含聪持有的赌资108000元、笔记本电脑一台,投影仪一套,并予以了扣押。叶含聪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当日公安机关从侯某处查获现金33315元,并予以了扣押;从其他参赌人员处查获现金62273元(已收缴)。2016年9月5日,参赌人员杨某、赵某、庞���、史某、潘某某、龙某、代某、何某、邓某、何某某、易某分别被大邑县公安局处予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叶含聪均不持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且有经庭审质证的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及工作说明,检查证、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现场照片,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涉案财物保管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证人叶某某、李某、侯某、赵某、龙某、代某、庞某、何某、杨某、易某、何某某、潘某某、史某、邓某、潘某、徐某、黄某等人的证言,视频资料,叶含聪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叶含聪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不持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含聪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并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处罚。扣押在案的现金人民币108000元系赌资、笔记本电脑一台以及投影仪一套系赌具,均应依法予以没收。叶含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含聪犯罪的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叶含聪的辩护人提出叶含聪有坦白情节,又系初犯,建议对其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综合本案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含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9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108000元、笔记本电脑一台、投影仪一套,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秀��人民陪审员 刘 晓 君人民陪审员 夏 代 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 锦 添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