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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37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胡景瑞与代玉勇、冯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景瑞,代玉勇,冯玉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3720号原告胡景瑞,男,汉族,1967年8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川,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玉勇,男,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冯玉明,男,住河南省正阳县。原告胡景瑞诉被告代玉勇、冯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景瑞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景瑞撤回对被告代玉勇、冯玉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何希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