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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3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正平与被告龚健铃、陈洪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平,龚健铃,陈洪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3民初1488号原告:王正平,男,生于1972年9月22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陈玉,汉源县九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龚健铃,男,生于1985年10月4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清溪镇顺利村*组。被告:陈洪清,男,生于1968年2月1日,汉���,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沿江路63号阳光苑2楼。负责人:罗亚伟,该支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平与被告龚健铃、陈洪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正平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正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正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98元,减半收取749元,由王正平负担。审判员  吕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