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80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建甫与王爱芝、王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建甫,王爱芝,王爱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8020号原告:申建甫,男,汉族,1962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丙申,新郑市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爱芝,女,汉族,1965年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王爱红,女,汉族,1969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申建甫与被告王爱芝、王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申建甫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申建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建甫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申建甫负担。审判员 李晓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