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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80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建甫与王爱芝、王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建甫,王爱芝,王爱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8020号原告:申建甫,男,汉族,1962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丙申,新郑市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爱芝,女,汉族,1965年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王爱红,女,汉族,1969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申建甫与被告王爱芝、王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申建甫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申建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建甫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申建甫负担。审判员  李晓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