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樊亚运、杜阿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亚运,杜阿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7刑初58号公诉机关米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亚运,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永寿县店头镇樊家河村271号。2011年7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3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年11月5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神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4月14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12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米脂县看守所。被告人杜阿龙,男,199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永寿县店头镇安头村56号。2014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年1月14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年6月21日刑满释。2016年12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米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米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米脂县看守所。米脂县人民检察院以米检诉刑诉(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亚运、杜阿龙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米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兆龙、豆江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亚运、杜阿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米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樊亚运伙同被告人杜阿龙在陕西省米脂县伟华大厦20层-I室家中盗窃了白金项链一条、白金钻戒一枚、金鱼形吊坠一条(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225元,发票价格为2836元)、心形金坠一个(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939元)。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樊亚运伙同杜阿龙在陕西省米脂县伟华大厦18层-A室家中盗窃了儿童手镯一个(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870元,发票价格为2800元)、大人手镯一个(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7658元,发票价格为14788元)、金戒指一枚(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866元,发票价格为2080元)和现金约2000元。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樊亚运伙同杜阿龙在陕西省米脂县伟华大厦11层-C室家中盗窃了金戒指一枚(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5634元),盗窃现金约1000元。2016年12月6日,樊亚运伙同杜阿龙在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家园小区B座2单元24层4户入室盗窃时被发现,樊亚运被当场抓获,杜阿龙逃跑。2016年11月的一天,樊亚运伙同杜阿龙在山西省保德县东关镇康家滩星慧小区A座5单元22层东户家中盗窃了千足金黄金项链一条(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928元,发票价格为3639元)、铂990项链一条(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260元,发票价格为1730元)、千足金黄金腕饰一条(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7944元,发票价格为7309元)、千足金黄金女士戒指一枚(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102元)、金镶玉千足金观音赐福一个(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070元,售价为13620元)、女士黄金细项链和女士铂金细项链各一条、翡翠玉佩一块、黄金观音配饰一块、100元面额的航空纪念币十张、10元面额的航空纪念币(硬币)三枚和三十张10元面额的人民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樊亚远、杜阿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对被告人樊亚运、杜阿龙判处有期徒刑五至七年。被告人樊亚运、杜阿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庭审中不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樊亚运、杜阿龙在陕西省米脂县伟华大厦20层-I室家中盗窃了白金项链一条、白金钻戒一枚、金鱼形吊坠一条(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225元,发票价格为2836元)、心形金坠一个(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939元)。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樊亚运、杜阿龙在陕西省米脂县伟华大厦18层-A室家中盗窃了儿童手镯一个(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870元,发票价格为2800元)、大人手镯一个(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7658元,发票价格为14788元)、金戒指一枚(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866元,发票价格为2080元)和现金约2000元。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樊亚运、杜阿龙在陕西省米脂县伟华大厦11层-C室家中盗窃了金戒指一枚(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5634元)、现金约1000元。2016年12月6日,被告人樊亚运、杜阿龙在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家园小区B座2单元24层4户入室盗窃时被发现,被告人樊亚运被当场抓获,被告人杜阿龙在逃。2016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樊亚运、杜阿龙在山西省保德县东关镇康家滩星慧小区A座5单元22层东户家中盗窃了千足金黄金项链一条(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928元,发票价格为3639元)、铂990项链一条(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260元,发票价格为1730元)、千足金黄金腕饰一条(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7944元,发票价格为7309元)、千足金黄金女士戒指一枚(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102元)、金镶玉千足金观音赐福一个(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070元,售价为13620元)、女士黄金细项链和女士铂金细项链各一条、翡翠玉佩一块、黄金观音配饰一块、100元面额的航空纪念币十张、10元面额的航空纪念币(硬币)三枚和三十张10元面额的人民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开锁工具(附提取笔录),证明被告人作案时所使用的工具。2、户籍证明信,证明二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已满刑事责任年龄。3、受案登记表,证明李小飞、高慧艳、李长飞、闫文才、张全刚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说明被盗的时间、地点、物品等情况。4、收条、领条、谅解书,证明米脂县公安局从童文处收到退赔款人民币42000元。高慧艳、李长飞之妻屈生艳、李小飞收到赔偿款,并表示谅解。5、刑事判决书、秦都区看守所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樊亚运、杜阿龙是累犯,又是盗窃罪的惯犯。6、抓获经过,证明二被告人的到案情况,均为被动到案。7、二被告人的供述,证明二被告人的供述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8、被害人李小飞、高慧艳、李长飞、闫文才、张全刚的陈述,证明各被害人家中被盗的时间、地点、财物和财物的价值。9、证人童文的证言,证明他于2016年12月份从杜阿龙处回收了80多克的黄金。10、鉴定意见,证明涉案的黄金首饰经鉴定价格合计为人民币为46496元。11、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杜阿龙辨认和他一起在米脂县盗窃的人是被告人樊亚运。12、现场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杜阿龙、樊亚运辨认在米脂县的作案地点。13、视频截图,证明被告人樊亚运、杜阿龙进入迎泽家园小区B单元及家户的过程。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联、印证一致,所证明的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樊亚运、杜阿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陕西米脂、山西保德多次流窜入户盗窃,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樊亚运、杜阿龙所起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基本相同,以一般共同犯罪论处。二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又是盗窃的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樊亚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22年6月6日止)。二、被告人杜阿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2022年6月16日止)。三、没收作案工具开锁钥匙一把,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常少荣审 判 员 白永胜人民陪审员 常鹏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利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