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22执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22执保182号申请保全人:张苏,女,汉族,1987年08月25日出生,湖北省英山县人,公民身份号码,住湖北省英山县温泉镇鸡鸣路*号。被保全人:马立媛,女,回族,1974年02月16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公民身份号码,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南屏街**号世纪广场**幢*层*号。被保全人:昆明百货大楼(集团)珠宝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风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623733D。法定代表人马罗矶,该公司董事长。被保全人:鹰潭中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春涛镇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MA3613FFXC。法定代表人段蒙蒙,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保全人:欧战洪,男,汉族,1971年01月26日出生,广西桂林市人,公民身份号码,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会仙路*号**栋*单元***室。本院受理申请保全人张苏与被保全人马立媛、昆明百货大楼(集团)珠宝经营有限公司、鹰潭中怡贸易有限公司、欧战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张苏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马立媛、昆明百货大楼(集团)珠宝经营有限公司、鹰潭中怡贸易有限公司、欧战洪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52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张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马立媛、昆明百货大楼(集团)珠宝经营有限公司、鹰潭中怡贸易有限公司、欧战洪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52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亮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