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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民初50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徐光明与王荣明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光明,王荣明,王文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5067号申请人徐光明,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荣明,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文花,女,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徐光明诉王荣明、王文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5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申请人所有的车牌为鲁VX****北京现代牌汽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所有的车牌为鲁VX2***北京现代牌汽车。二、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帐户存款元或查封其所有的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彦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