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4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谢锡文与张克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锡文,张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4执368号申请执行人:谢锡文,男,195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被执行人:张克丽,女,196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锡文与被执行人张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湘1224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300元。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军华审判员 谌凌鹏审判员 刘继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爱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