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民初31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和润与高付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和润,高付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3195号原告:杨和润,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被告:高付瑞,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原告杨和润与被告高付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和润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