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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民初31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和润与高付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和润,高付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3195号原告:杨和润,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被告:高付瑞,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原告杨和润与被告高付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和润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