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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227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万得春与罗保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得春,罗保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2760号原告万得春,男,汉族,1978年10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被告罗保国,男,汉族,1975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万得春诉被告罗保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得春撤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7.5元后,由原告万得春承担。审判员 房 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