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执9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海波与李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波,郭贵,李桂梅,李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426执964号 申请人李海波,男,汉族,60岁,农民,现住翁牛特旗。 被执行人郭贵,男,汉族,53岁,农民,现住翁牛特旗。 被执行人李桂梅,女,52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李有,男,54岁,汉族,现住翁牛特旗。 本院于2017年6月2作出(2017)内0426执96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有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翁牛特旗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款。现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李有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翁牛特旗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志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环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