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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执15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丁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15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丁某,男,1964年5月19日出生,住济源市。被执行人王某,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住济源市。本院执行丁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38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该案,但被执行人王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185.8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凌青审判员  郭辉鹏审判员  任卫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