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刑初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丽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112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丽,女,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万州区。2017年6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第1065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5月28日2时许,被告人黄丽饮酒后到重庆市万州区金陵路红旗河沟加油站,驾驶停放在此的渝******轿车搭乘幸某、陶某等人往新田镇方向行驶。被告人黄丽在加油站内倒车时撞上杨某的渝******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黄丽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其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9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黄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黄丽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其二个月至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黄丽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邬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梦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