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04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爱英、屈毅与岳春雷、蒲含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英,屈毅,岳春雷,蒲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156号申请执行人:张爱英,女,生于1974年9月23日,住四川省嘉陵区。申请执行人:屈毅,男,生于1973年12月18日,住四川省嘉陵区。被执行人:岳春雷,男,生于1963年2月16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蒲含平,女,生于1962年6月4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关于张爱英、屈毅申请执行岳春雷、蒲含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蒲含平名下登记有车辆。本案与(2017)川1304执157号、158号案件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蒲含平所有的XX牌川R**号车一辆;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