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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6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张水华、刘相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水华,刘相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财保60号申请人:张水华,男,51岁,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被申请人:刘相源,男,44岁,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水华与被申请人刘相源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张水华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水华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水华撤回申请。审判员  尹杰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