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6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张水华、刘相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水华,刘相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财保60号申请人:张水华,男,51岁,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被申请人:刘相源,男,44岁,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水华与被申请人刘相源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张水华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水华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水华撤回申请。审判员 尹杰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