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执恢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吕传宝、阳新山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传宝,阳新山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执恢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吕传宝,男,196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阳新山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五马坊正街广场旁医药综合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80927279。法定代表人陈松涛,该公司董事长。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2执恢6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本院依法将申请执行人吕传宝与被执行人阳新山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本院(2015)鄂黄石中民四初字第0000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交由阳新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本院(2015)鄂黄石中民四初字第000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绪清审判员  颜学平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任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