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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3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全春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春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3民初843号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双牌县泷泊镇阳明路149号。法定代表人:谢辉,该行董事长。被告:全春雷,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全春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全春雷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泽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