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702民初3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傅陈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傅陈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02民初3275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仲敏,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陈兴,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宝公司)与被告傅陈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仲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傅陈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垫富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傅陈兴偿还垫富宝公司垫付款本金32540.89元;2.傅陈兴向垫富宝公司支付违约金3254.09元(本金乘以10%);3.傅陈兴以欠款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8月1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1‰的标准向垫富宝公司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暂计算至2017年9月16日止为976.23元,2017年9月1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另行计算;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包括财产保全保险费等)、律师费等费用由傅陈兴承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垫富宝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傅陈兴偿还垫富宝公司垫付款本金32540.89元;2.傅陈兴向垫富宝公司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从2017年8月17日起至垫付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日1‰标准计算;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包括财产保全保险费等)、律师费等费用由傅陈兴承担。事实和理由:垫付宝(网址××)是由垫富宝公司提供的,由垫富宝公司替会员用户向会员商户垫付消费款的服务。用户需在还款日前偿还垫付款。用户消费后,垫富宝公司将等额于消费款金额的垫付宝额度划拨给商户,同时自商户账户中扣除少量服务费。商户收到垫付宝额度后既可向垫富宝公司申请提现,商户申请提现时垫富宝公司将提现金额以银行转账方式付到商户的银行账户中,商户也可将收到的垫付宝额度用于再消费、理财等。傅陈兴是垫付宝用户。傅陈兴在2017年6月15日于车快快网商户南平市建阳区凯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处使用垫付宝额度进行购车消费35500元。根据双方约定,垫富宝公司已将上述消费垫付至商户处。傅陈兴应当按照垫付宝网站生成的账单,将上述消费款分成12个月归还垫富宝公司,每个月的还款日前向垫富宝公司归还垫付款的1/12。但傅陈兴至今仅归还垫富宝公司2959.11元,尚欠32540.89元,逾期拒不归还垫富宝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垫富宝公司特提起诉讼。傅陈兴未作答辩。垫富宝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1.垫富宝公司与傅陈兴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一份、《垫付宝会员资料核实确认书(直营店版)》一份;2.南平市建阳区凯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傅陈兴向垫富宝公司出具的《轿车分期承诺函》各一份;3.垫付宝网站后台记录的傅陈兴注册信息界面截图二张;4.垫付宝网站后台记录的傅陈兴和商户的交易记录截图二张;5.《对账函》一份;6.垫富宝公司向傅陈兴注册的手机号发送的短信记录截图一张;7.傅陈兴申请分期还款的截图三张。本院认为,傅陈兴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质证权利。垫富宝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其主张的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5日,垫富宝公司(合约甲方)与傅陈兴(合约乙方)签订一份《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编号:垫000286974/闽南平25700001)。双方约定:乙方垫付宝卡号为80×××60,注册手机号为185××××1373。乙方承诺:乙方自愿在甲方指定网络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垫付宝网站、轻易贷网站、1号车网、乒乒网、车快快等网站及各自的移动客户端)注册成为会员。当乙方成为垫付宝网站会员并完成实名认证后,甲方及垫付宝网站即为乙方开通垫付宝账户。垫付宝账户是识别乙方垫付宝会员身份的账户。垫付宝卡号是乙方在指定网络平台使用垫付宝各子账户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码。乙方在指定额度用于购买任何商品或服务等消费时,甲方替乙方直接垫付消费款项给第三方,乙方对甲方负有偿还垫付款项的义务。乙方须在约定时间内将垫付款归还甲方,如乙方逾期须承担违约责任。第一条“总则”约定,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合约,以及乙方在垫付宝网站上点击确认的《垫付宝服务协议》,连同垫付宝网站上发布的各项协议、规则、细则、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协议、电子单据或凭证、通讯信息、《垫付宝授信规则》、《垫付宝账户使用规则》、《垫付宝交易规则》、《垫付宝还款规则》及网站公示的各项规则、各项标准、其他信息等)均为本合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约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第二条“信用额度”约定,当乙方通过审查后,甲方授予乙方一定的垫付宝信用额度用于垫付消费款项,乙方确认垫付行为在乙方领用的垫付宝账户中均进行了电子记录,且对电子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无异议,该电子记录及网页截图,甲方可作为替乙方垫付等额消费款项的证据使用。乙方同意以自身名义在轻易贷网站质押一定金额作为获得垫付宝账户信用额度的前提条件,在乙方未全额偿还所欠甲方应收款项前,乙方不得申请解除质押。第三条“交易”约定,甲乙双方同意,会员在指定网络平台发生垫付宝账户额度在交易买方与卖方之间让渡,即视为会员对购买商品或服务交易行为的确认,且本交易行为不可撤销。乙方按照指定网络平台上公布的《垫付宝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则的阅读,在发生商品或服务交易时使用了垫付宝各子账户信用额度进行交易或接受服务,即构成对甲方产生相应金额的债务,甲方因此对乙方拥有相应金额的债权。第四条“乙方应还款项”约定,在乙方发生商品或服务交易时,乙方使用垫付宝信用额度进行消费后,甲方即替乙方垫付消费款项给交易或提供服务另一方,乙方有义务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甲方。乙方同意按照指定网络平台上的欠款金额、还款期限及还款方式,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第五条“还款、代扣及违约责任”约定,1.乙方应按照垫付宝网站上甲乙双方达成的垫付宝账户账单日、还款日以及垫付宝网站上约定的时间、方式等核算账单,并在每期的还款日前按时足额还款,并遵守垫付宝网站发布的垫付宝还款规则及指定网络平台发布的各项规则。……3.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的,须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交纳违约金。此外,乙方同意如乙方逾期还款,乙方须赔偿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甲方为维护和实现本合约项下的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变卖费、追偿费等)。乙方同意承担的违约金,包含当月违约金、延迟履行违约金、涉诉违约金。3.1乙方逾期的当日,需向甲方支付欠款总额的10%作为当月违约金;3.2乙方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5.如乙方垫付宝账户任意一笔垫款发生逾期未还款,乙方同意在随后的最近一个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乙方垫付宝账户所有未到期应还款项,如乙方未如期一次性偿还,则立即构成乙方违约,乙方须按本合约承担三项违约金。第六条“其他”约定,……3.乙方同意并接受,与履行本领用合约有关的,乙方提供身份证地址作为乙方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垫富宝公司在落款“甲方(盖章)”处加盖合同专用章,傅陈兴在落款“乙方(自然人签字或公司盖章)”处签字捺印。双方约定傅陈兴垫付宝账户的授信额度为35500元,傅陈兴应在其使用垫付宝账户进行消费后第二个月的17日前开始分12期还款。当日傅陈兴按照约定在其轻易贷账户存入2958.37元质押金。2017年6月15日,傅陈兴在垫付宝商户会员南平市建阳区凯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处使用垫付宝额度进行购车消费35500元。同年6月16日,傅陈兴在垫富宝公司提供的《对账函》空白处写明“本人确认收到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借款)人民币35500元。”并签名捺印予以确认。此后,傅陈兴未依约还款。2017年7月9日,垫富宝公司从傅陈兴的垫付宝账户绑定的银行账户扣划3259.94元,其中:本期应还本金2958.37元、当月违约金295.67元、延迟履行违约金5.90元,扣除当月违约金、延迟履行违约金,傅陈兴实际偿还当期应还款2958.37元;8月9日,垫富宝公司分别从傅陈兴的垫付宝账户绑定的银行账户扣划0.74元;合计2959.11元。余款32540.89元,傅陈兴至今未予支付。垫富宝公司经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傅陈兴与垫富宝公司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垫富宝公司授予傅陈兴垫付宝账户一定的信用额度,并以其自有资金为傅陈兴垫付消费款项;傅陈兴使用其垫付宝账户信用额度进行消费后,并在《对账函》上签名确认其收到垫富宝公司的垫付款35500元,故垫富宝公司与傅陈兴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本案案由应当为民间借贷纠纷。关于垫富宝公司主张傅陈兴偿还垫付款本金的诉讼请求。《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第五条第五款约定:“如乙方垫付宝账户任意一笔垫款发生逾期未还款,乙方同意在随后的最近一个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乙方垫付宝账户所有未到期应还款项,如乙方未如期一次性偿还,则立即构成乙方违约,乙方须按本合约承担三项违约金。”傅陈兴使用其垫付宝账户信用额度消费后,未按合约约定归还垫付款的分期款项,垫富宝公司有权根据前述约定,要求傅陈兴一次性归还垫付款。故垫富宝公司主张傅陈兴偿还垫付款32540.89元的诉讼请求,具有合同依据,予以支持。关于垫富宝公司主张傅陈兴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根据《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第五条第三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约定,傅陈兴逾期还款时,既要支付欠款总额的10%的当月违约金,又要支付每逾期1日按欠款额的1‰的迟延履行违约金。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垫富宝公司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垫富宝公司主张傅陈兴支付的迟延履行违约金标准为日千分之一,即年利率为36.50%。该标准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的限度,故垫富宝公司主张的迟延履行违约金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对未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支持。关于垫富宝公司主张傅陈兴支付保全费(包括财产保全保险费等)、律师费等费用的诉讼请求。《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第五条第三款虽约定:“乙方同意如乙方逾期还款,乙方须赔偿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甲方为维护和实现本合约项下的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变卖费、追偿费等),”但垫富宝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实际产生保全费(包括财产保全保险费等)、律师费等费用,故垫富宝公司主张傅陈兴支付前述费用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支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傅陈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32540.89元;二、傅陈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迟延履行违约金(从2017年8月17日起至垫付款32540.89元还清之日止,以实际欠付垫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三、驳回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元,由傅陈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洪燕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期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