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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02执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苟建云、曾小花申请执行广元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建云,曾小花,广元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02执1241号申请执行人:苟建云,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曾小花,女,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广元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我院(2016)川0802民初40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元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元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24212.40元(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逾期交房补偿款30054.00元、2016年7月2日至2017年9月30日逾期交房补偿款37567.50元、2016年2月7日至2016年7月7日年收益补偿金12244.50元、2016年7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年收益补偿金42855.40元、案件受理费399.00元、执行费1092.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邓小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梅洪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