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保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林启存与刘美妹、兰东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启存,兰东京,刘美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保2046号申请人林启存,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申请人兰东京,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申请人刘美姝,女,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林启存为与被申请人兰东京、刘美姝借款合同纠纷,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兰东京、刘美姝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2017)渝0106民初15194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对被申请人价值6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兰东京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一套。二、查封被申请人刘美姝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陈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璐告知: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应在期限届满前七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出,当事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查封、扣押、冻结效力消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