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93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许花琴与贾法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花琴,贾法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9399号原告:许花琴,女,汉族,1961年6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被告:贾法坤,男,汉族,1960年8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许花琴与被告贾法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许花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花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苏 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丽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