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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被告张彦生、张彦华、张彦静与原告杨淑欣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淑欣,张彦静,张彦生,张彦华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381民初1478号原告:杨淑欣,女,194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淑娟,北票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彦静,女,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被告:张彦生,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被告:张彦华,身份信息情况不详。原告杨淑欣与被告张彦生、张彦华、张彦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淑欣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淑娟,被告张彦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彦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彦生经公告送达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淑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对坐落于北票市台吉四住宅区053栋2单元4户、台吉第一住宅区085栋3户房屋依法按份额继承,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杨淑欣与丈夫张书贤于1973年结婚,系再婚,婚后生育一女儿张彦静。张书贤婚前有张彦华、张彦生两名子女。张书贤在2016年5月去世,去世前,其与原告有坐落在台吉管理区金山社区的一户楼房,面积68平方米,还有坐落在台吉第一住宅区085栋3户一户平房,面积25.52平方米,现原告要求继承。被告张彦静辩称,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告张彦华、张彦生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矿务局现矿区生活服务管理中心房产科发出的两份房产证,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杨淑欣与丈夫张书贤于1973年结婚,系再婚,婚后生育一女儿张彦静。张书贤再婚前有张彦华、张彦生两名子女。张书贤与杨淑欣共有坐落在台吉四住宅区053栋二单元4户一户楼房,面积69.76平方米、台吉第一住宅区085栋3户一户平房,面积25.52平方米。张书贤于2016年5月10日去世。本院认为,诉争的两户房屋系原告杨淑欣与丈夫张书贤的夫妻共同财产,张书贤去世后,对其份额依法由原告杨淑欣、被告张彦静、张彦生、张彦华继承。被告张彦生、张彦华虽未参加诉讼,但未表示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关于遗产的分配原则,根据原告杨淑欣的主张,确定为按份共有。具体份额,原告杨淑欣首先占50%的财产份额,另50%份额为张书贤的遗产,由四继承人每人平均继承12.5%。考虑到杨淑欣与张书贤共同生活,且年龄较大等因素,酌情确定原告杨淑欣继承20%份额,另30%由三被告每人平均继承10%份额。综上所述,对诉争的房屋原告杨淑欣享有70%份额,三被告每人享有10%份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坐落于台吉第一住宅区085栋3户(房产证号0116**号)房屋、坐落于台吉四住宅区053栋二单元4户(房产证号0213**号)楼房,原告杨淑欣享有70%份额,被告张彦静、张彦生、张彦华各享有10%份额。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杨淑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兆平审 判 员  杨全胜人民陪审员  窦振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淑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