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刑初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杨俊涛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涛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12刑初第294号公诉机关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俊涛,男,199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家住南昌市新建县。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4月24日被新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6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2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新建区看守所。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第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俊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望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俊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俊涛于2017年7月24日晚23时许至次日凌晨,由他人提供资金在位于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兴国路大世界宾馆,开了319房间,由他人提供毒品伙同吸毒人员黄某、罗某、欧某等人吸食毒品两次。经现场检测,被告人杨俊涛和黄某、罗某、欧某的尿液均呈阳性。2017年7月25日,被告人杨俊涛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俊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材料,证人黄某、罗某、欧某等人的证言,现场检测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俊涛为多名吸毒人员提供吸毒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其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俊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小卫人民陪审员 涂春莲人民陪审员 刘玉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