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温花新与康忠乾、西安市铭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花新,康忠乾,西安市铭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299号申请执行人温花新,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康忠乾,男,1955年7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西安市铭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王农,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温花新与被执行人康忠乾、西安市铭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民终32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康忠乾、西安市铭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财产查询及点对点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康忠乾、西安市铭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晓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