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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民初61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孙云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孙云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6106号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22号楼501。法定代表人:唐海斌,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佳,男,1990年2月2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系公司员工。被告:孙云格,男,住青岛市城阳区。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孙云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秦忠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