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执20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阚某、胡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阚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2026号申请执行人阚某,女,汉族,1981年4月18日出生,住眉山市东坡区。被执行人胡某,男,汉族,1975年8月3日出生,住眉山市东坡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眉东民初字第51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阚某申请执行胡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婚生女胡伊玲医疗费10268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胡某已按协议内容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眉东民初字第5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截止2017年10月6日由被执行人胡某承担的医疗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