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02民初29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甘0802民初2960号原告:王某。被告:杨某。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王某、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元,利息4208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995年9月23日,被告杨某在开办小商店时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现金8000元,约定月息2%。从借款之日起被告共偿还原告借款8840元,剩余本金及利息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被告杨某辩称:借款属实,但欠原告的本金已还清,利息也按月归还了,由于搬家导致归还过利息的条据丢失,不应再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有:1、1995年9月23日借条一张;2、2007年5月1日收条、2016年9月2日收条各一份。被告杨某对证据1是否为借条原件有异议,但对借款事实无异议。被告提交的证据有:2016年9月2日收条,原告对此证据无异议。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应予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5年9月23日被告杨某因经营商店资金短缺向原告王某借款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2%,每月清息。2007年5月1日,被告杨某归还原告借款利息200元。2016年9月2日被告杨某之妻马慧萍向原告归还借款8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并约定了借款利息,故被告杨某应按约定向原告王某支付借款利息。2016年9月2日被告杨某之妻归还的借款8000元,双方提供的收条上均注明为归还借款,未注明该笔还款为借款利息,原告也未证明该笔还款为借款利息,故本院认定借款本金已于2016年9月2日归还,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杨某辩解已经还清借款利息,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借款利息应扣除原告自认的已付利息84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杨某归还原告王某自1995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9月2日间借款利息40208元,扣除已归还的840元,再归还3936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000元的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1052元,减半收取526元,由被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中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关静书记员郝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