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恢3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青岛东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青岛东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路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王维嘉,刘修立,赵维平,单颖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恢3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住所地青岛市重庆南路25号。负责人袁立刚,行长。被执行人青岛东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铁山路21号。法定代表人蒋素玲,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省路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福州路69号。法定代表人钟建军,经理。被执行人青岛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路28号。法定代表人江涛,经理。被执行人王维嘉,男,196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刘修立,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赵��平,女,196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单颖,女,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东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路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王维嘉、刘修立、赵维平、单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北商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北商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荆 雷审判员 徐立亭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