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民初85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昆明红星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红星电缆有限公司,云南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8536号原告昆明红星电缆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小石坝云南热带作物机械厂内。法定代表人马荣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刚,云南西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东郊跑马山26号。法定代表人浦理海,职务董事长。原告昆明红星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昆明红星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昆明红星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红星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25元,减半收取2512.5元由原告昆明红星电缆有限公司承担,剩余2512.5元退还原告昆明红星电缆有限公司。审判员 彭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紫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