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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执38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清蓉申请执行胡宏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蓉,胡宏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386-1号申请执行人:李清蓉,女,生于1963年8月2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胡宏建,男,生于1961年12月16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李清蓉与胡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6)川0922民初320-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胡宏建名下的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川0922民初320-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胡宏建名下的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扣押。现因双方自行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宏建名下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和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