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执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厦门乾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天津视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乾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天津视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王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保323号申请人:厦门乾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岳路19号3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51194351M。法定代表人:蔡海防,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字正,系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天津视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工业园区(永保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6794125020。法定代表人:王印,执行董事。被申请人:王建平,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申请人厦门乾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视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王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厦门乾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天津视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王建平名下价值相当于158624.7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厦门乾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责任限额为158624.74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乾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视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王建平名下价值相当于158624.74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313元,由申请人厦门乾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蔡玉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戴小 青)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