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7执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胡某1、胡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1,胡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某1,女,住遂川县。被执行人胡某2,男,住遂川县。申请执行人胡某1与被执行人胡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遂民一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某2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924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等进行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9240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川县人民法院(2015)遂民一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长安审判员 邓裕清审判员 李艳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