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4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魏贵田与段铁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贵田,段铁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22民初4224号原告:魏贵田,男,1951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中牟县。被告:段铁岭,男,1971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中牟县。原告魏贵田与被告段铁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魏贵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铁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贵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段铁岭偿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2月16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事实与理由:2014年2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1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每月按2%计算,借款期限为3个月,被告在2014年10月30日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下余借款5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被告段铁岭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16日被告段铁岭向原告魏贵田借1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每月按2分计算,借款期限自2014年2月16日至2014年5月15日,被告段铁岭在2014年10月30日偿还原告魏贵田借款5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2月16日至2014年7月16日的利息,剩余借款5万元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本案中,被告段铁岭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后被告魏贵田偿还了5万元及部分利息,剩余借款5万元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拒不返还,构成违约,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段铁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魏贵田借款五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2月16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按月息二分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2元,由被告段铁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世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