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何青虎与何明得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青虎,何明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387号申请执行人何青虎,男,1982年4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何明得,男,1953年4月2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何青虎与被执行人何明得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的(2017)鄂1126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人何青虎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何青虎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何青虎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6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超& # xB;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程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琳 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